此外在訴訟形式上也有各種限制。起訴程序繁瑣,清朝規定起訴必須是書面形式,訴狀必須由官府制定的“代書”書寫,並要蓋上官府發給的印戳才有效。對訴狀的格式、字數也有嚴格要求,稍有不符要求就不准狀。除了婦女、老幼病殘,原告必須親自到衙門起訴。嚴格限制訟師參與訴訟。
舉報背後
“舉報既是法律賦予百姓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但在歷史上有些牽扯到名人的舉報並非表面上看上去那麼簡單,它的背後還藏著鮮為人知的力量。”張仁善說。
經典案例之官告官蘇軾被關烏台4個月
烏台詩案,是北宋年間的一場文字獄,結果蘇軾被抓進烏台,被關4個月。這案件先由監察禦史告發,後在禦史台獄受審。“烏台”就是禦史台,所以此案叫做烏台詩案。
元豐二年(1079)三月,蘇軾由徐州調任太湖濱的湖州。他作《湖州謝上表》,其實只是例行公事,略敘為臣過去無政績可言,再敘皇恩浩蕩,但他在後又夾上幾句牢騷話:“陛下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
句中“其”為自稱,他以自己同“新進”相對,說自己不“生事”,就是暗示“新進”人物“生事”。六月,監察禦史裡行何大正摘引“新進”、“生事”等語上奏,給蘇軾扣上“愚弄朝廷,妄自尊大”的帽子,以謗訕新政的罪名逮捕了蘇軾……
“古時皇帝為了控制官員,鼓勵一種互相的告密制度,讓官員之間互相牽制、監督,人人自危。蘇軾的案例本來是因主張變法與守舊兩派之間的政見不同,而引發的爭論,結果衍化為派系傾軋,可以歸入這種政敵之間的舉報,未必全是官員存在不法行為,而是從政治立場出發,採用的一種排除異己的手段。蘇軾的烏台詩案,可以說是政治鬥爭的結果。”張仁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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