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石油改制亂象
“河南石油改制過程中,執行的補償金標準從一開始就是混亂的。”一位當地協解人員直言,“當初辦理時候我們覺得不對勁,問他們是按照什麼標準,但對方不透露,後來我們才知道,整個河南地區(協解金)都是暗箱操作,標準都是亂的。”
鄭州新密縣石油公司的呂國材,工齡20年,到手的一次性補償金為16000元,而同為新密縣石油公司的於建峰,工齡僅為13年,到手後的一次性補償金就有13000元。
即便工齡相仿、不同縣區的石油公司協解員間差別同樣很大,河南駐馬店正陽縣石油公司劉來法,工齡33年,到手的一次性補償金僅為1萬出頭,而洛陽欒川縣石油公司的李鬆峰,工齡31年與前者相仿,但到手的補償金卻有21000元,是前者的兩倍。
除混亂的補償金計算標準外,不少協解人員向記者反映,在辦理協商改制過程中,河南石油存在違反勞動法行為,“他們說,不同意者其身份三年內自動消失,不安排工作,不發工資,檔案也沒有人替你移交。職工們怕失去自己的工作也就簽了字。”
在河南石油最早開展減員增效改革的三門峽盧氏縣石油公司,協解人員趙小嬌提供的一份通知單上寫道,“我公司接省市石油公司通知,於2000年7月19日下午2:30時,在商業局三樓會議室召開企業改革改制動員大會。”其中強調稱,“若不按時到會,公司按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落款時間為2000年7月16日,並蓋有河南省盧氏縣石油公司公章。
“洛寧、汝陽、7004沁陽公司與職工簽字時,人民警察圍住會場,逼職工簽字。嵩縣、孟州等公司簽字時與職工發生衝突,經理竟雇傭社會上的人毆打職工。”一份署名為河南省縣級石油公司全體協解職工的信訪材料中寫道。
意識到權益被侵犯,協解人員也不斷為自己命運抗爭,2001年協解人員張翠雲將河南澠池縣石油公司告上法庭,“2000年8月18日,原告未召開職代會,持空白協解書,以不簽名不准參加競爭上崗要挾、誘騙,我們分別在空白格式的協議上簽了名。”最終澠池縣人民法院認定張翠雲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
但澠池縣石油公司協解人員透露,張翠雲勝訴後,跟其一同被非法協解的43名人員也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至今未被受理。不僅如此,此後河南石油分公司各地協解人員再無一人有相關方面訴訟要求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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