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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原則不可廢 提委會提名方可合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7 11:10:35  


  中評社香港9月17日電/政制發展模式,須在香港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中找到依據,如果找不到,或者不符合也是間接的抵觸。而一套“違憲”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不會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即便獲得通過,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有執行基本法職責的行政長官也應當表示不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會批準。

  8月26日,梁家傑函請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出席9月22日“真普聯”舉辦名為“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的研討會。8月30日張曉明作了回覆。覆函指出:“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的規定,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的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蒞會之邀,恕不應約。”由於報上已有傳聞,9月12日中聯辦網站上載了該覆函。這場研討會的實質並非“懼不懼”辯論的問題,而是“要不要”香港基本法的問題。

  張曉明嚴詞批駁梁家傑

  張曉明關於“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的原則是“一國兩制”很重要的原則,這次由官方第一次明確闡明,有助於推進香港的政制發展。筆者7月16日在本報分析“真普聯”提出的方案時也說明,“得到百分之二選民聯署就可以成為候選人的主張,在基本法也是找不到依據的。如果真要這樣做,則就涉及香港基本法的修改。否則就是違憲,違反基本法第11條第1款以及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基本法的決定》。”

  為什麼呢?在香港基本法第11條第1款中有一項很重要的規定,就是“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均與本法的規定為依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在《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中更簡潔地說:“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我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合憲的。香港特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由於香港行政長官的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的規定,則任何方案的提出,務必在基本法中找到依據,廣義而言,還必須在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找到依據。借某些外國的土,種香港的樹,是不合法的。天馬行空,幻遊太虛,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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