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也曾交代,他全力幫助丁書苗將企業做大做強,就是要把丁書苗的企業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經濟基礎,讓丁書苗在他需要時,用錢為其鋪路。
事實上,為回報劉志軍,丁羽心也確實多次拿錢,滿足劉志軍的權欲和色欲。
2003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先後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書苗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通過運作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投資高鐵相關產業、中標鐵路工程項目等方式,幫助丁書苗及親屬獲利39.76億元。
在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的起訴內容中,丁書苗的名字出現了多達20次。在劉志軍涉嫌受賄的11條具體指控中,丁書苗雖是最後出現,卻“貢獻”了劉志軍涉嫌受賄6460.54萬元中的最大頭——4900萬元。
■專家說法
高官不出面找商人當“影子傀儡”
“這是典型的把魚養大再收竿。”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毛立新曾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對劉、丁二人的合作模式做了如此比喻。
毛立新說,與傳統的請托一件事送一次錢不同,借助一個“影子傀儡”間接撈取好處的方式更加隱蔽。
另外,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還包括一些高官不方便直接出面經營性投資活動,會心照不宣地讓商人出任“影子傀儡”。
毛立新認為,在劉志軍案中,由於不能證明丁書苗公司獲利的30多億最後轉移到劉志軍名下,因此檢方無法以受賄追究責任,最後只能公訴劉志軍濫用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