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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薄熙來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6 11:33:12  


 
  三、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認定

  濫用職權罪是一種故意越權而構成的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的、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本案一審判決所認定,2012年1月28日至2月期間,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後,以及王立軍叛逃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1)1月28日晚,時任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事告訴薄熙來;1月29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時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吳文康(時任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並對王立軍打罵;1月29日晚,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薄熙來安排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公安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通過上述行為,阻止公安機關對其妻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件的調查。(2)1月29日至2月2日期間,在未按規定報公安部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其提議和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3)2月7日凌晨,薄熙來在其住處縱容薄谷開來參與了對王立軍叛逃應對措施的研究,並同意薄谷開來的提議,批准對外發布了王立軍因精神和身體問題正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4)2月15日,薄熙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舉報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警官王鵬飛進行立案偵查;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取消了時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的候選人的提名。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濫用職權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即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不能依法及時進行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而其行為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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