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試析薄熙來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6 11:33:12  


 
  再次,關於濫用職權罪的量刑。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依據刑法典第397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薄熙來所犯濫用職權罪的危害程度及其對應的法定刑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從嚴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這也是合法合理的。

  最後,關於數罪並罰。由於被告人薄熙來所犯之罪均被依法判處刑罰,因而應當依法適用數罪並罰的規則。被告人薄熙來所犯三罪判處的主刑分別為無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和相關理論與實踐,判決宣告的數罪之主刑中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並存的,採用吸收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即應決定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低於無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亦不再執行。因此,一審判決決定對薄熙來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綜上所述,薄熙來案件的一審審理在嚴格遵循刑事訴訟程序和彰顯程序正當的基礎上,又作出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於法有據、於情有理的一審判決,從而實現了案件審判的實體正義,使本案審判成為貫徹現代刑事法治精神、兼具程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範。認真總結和深入研究本案的審判經驗並予以弘揚,對於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當頗有助益。

  (來源:法制網;作者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教授)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