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賓館房間裡,如果楊某要賣淫,那麼她怎麼沒有要求對方戴避孕套?為何最後楊某得到的2000元“嫖資”——人均400元,與出台賣淫的“市價”差距相當大?可以說樣樣不符合賣淫的特征。
所以實際的性關係,與受到挾迫後的被動接受吻合,與主動賣淫不吻合。被告人大魏的律師李在珂的陳述意見大致總結了這個過程:“綜觀全案,這是一起由普通的賣淫嫖娼的治安案件,轉化而成的強姦犯罪案件,以張某離開人濟山莊地下車庫為節點,隨著李某某扇向楊某的第一個耳光,案件性質隨之發生了變化。”
被害人設局敲詐的說法不成立
楊某在事發後,想從李天一等人那裡要求一大筆錢(50萬)是無疑的,但說事發前就想著設局敲詐,則不能成立。這是因為:
第一,如果楊某想做局,那她在路上為何提出下車離開,還不惜用腳踹司機的行為大鬧著要離開,如果李天一們就此放她走了她還怎麼完成計劃?
第二,如果楊某是奔著敲詐50萬去的,那麼她首要的任務是形成被強姦的假象,而不是去收起那2000元“嫖資”,給自己留下賣淫的口實。
被告人張某某的律師趙運恒對設局敲詐的說法反問道:“雷政富中了‘仙人跳’,是他在房間裡被女方打了,然後馬上被敲詐了;李某某中了‘仙人跳’,卻是把女方給打了,也沒有人當場來救女方並實施敲詐。莫非你們比酒吧高明,能設計出讓李某某毆打被害人的圈套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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