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的罪行倒是可以確立
求歡遭拒後,侵害色情或准色情場所女性的案件其實很常見
李天一案的性質其實不特別。色情或准色情場所的女性、包括賣淫女不願提供性服務不鮮見。而嫖客遭拒後非常容易侵害拒絕其的女性服務人員,這是因為:1、嫖客有求歡的預期,遭拒後克制不住欲望容易動強;2、嫖客認為“你就是幹這個的”,不該拒絕我,因而對拒絕很生氣;3、這種場所的女性是弱勢群體,嫖客膽量自然大幾分。
比如,2004年的岳陽,有龍某等4人在街道吃宵夜喝酒,晚上11點多,4人來到一個賣淫場所準備嫖娼,但被賣淫女李某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眾人覺得很沒面子,就對賣淫女李某和老板易某進行毆打,還逼他們下跪,隨後眾人對李實施輪奸。2005年的四川,楊某在獲知高考上線後,邀約了兩同伴找小姐包夜,小姐出台後發現是3人,遂提出拒絕,結果被脅迫與3人發生性關係。今年7月安徽宿州剛宣判了一個案子,程某等人在KTV唱歌,期間程某將陪唱女張某某強行拉到衛生間進行猥褻,在張某某的強烈反抗下,程某更進一步將張某某強姦。程某的理由竟然是認為陪唱女都不是“好東西”,就不顧反抗將其強姦。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當然就是鄧玉嬌刺官案。
所以,李天一案沒有所謂的“撲朔迷離”。花空心思強調楊某的身份和賣淫意圖,不是讓案件顯得更複雜,而恰恰是讓案件顯得更尋常。設想一下,如果楊某沒有酒吧女的身份、沒有釋放可能賣淫的訊號,她就是李天一們的一位女同學,我們反而該吃驚李天一們怎這麼色膽包天;而楊有這樣的身份和釋放過信號,反倒讓人容易理解李天一們為何敢於毆打和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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