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對於中國進一步規範和治理“裸官”現象,部分國外的嘗試經驗或可為“他山之石”。
據新華網轉載俄塔社報道稱,2011年12月21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制憲和國家建設委員會以437票贊成、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法案,禁止官員在國外擁有不動產和銀行賬戶,違反規定的官員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案還規定,擁有海外資產的上述人員在2013年6月1日之前要註銷其海外賬戶,轉讓其不動產,並規定只有在脫離公職三年之後方可在國外開設賬戶或購買不動產。
由此可見,在“裸官”治理中,中國與俄羅斯主要存在以下差別:
其一,對主體的規範。俄羅斯的有關法案中,“裸官”的主體界定為:各級公務員、軍人。一般而言,中國對“裸官”的級別限制在處級以上。
其二,對客觀行為的規範。俄羅斯的法案規定,各級公務員、軍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國境內的外國銀行擁有或開設賬戶,在國外擁有或購置不動產,購買或持有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等行為均屬於禁止的範圍。但依據中國目前的規範,官員海外財產雖屬於需要登記的範圍,但並未明確禁止的範圍和原則。
其三,行為責任的規定。俄羅斯法案規定,符合“裸官”構成要件,將被課以500萬- 1000萬盧布的罰款,或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在最多三年之內不得擔任公職。而目前在中國,並沒有明確的責任規範。
俄羅斯上述法案,無論在概念外延、構成要件和課刑等方面,均為打擊“裸官”開創了刑法規範的先河。據該俄羅斯國家杜馬制憲和國家委員會第一副主席維亞切斯拉夫.雷薩科說,官員“原則上不應擁有海外賬戶和資產……不允許一條腿在俄羅斯,另一條腿在國外,這是不對的”。若借鑒俄羅斯的經驗,“裸官”概念的官方化,應成為構建腐敗預防體系的重要內容。
不論如何,在立體的反腐措施中,對“裸官”構成條件、性質、特徵和分類,以及對“裸官”的矯正、補救和處理,應提上議事日程。“裸官”概念不應當繼續隱於文件之中,而應當公開化,以便於更大範圍內的監督。
官方還應當繼續深入對官員財產和子女是否境外就業、定居的調查和統計,並適時做出頂層設計,對拒不糾正和客觀不能做出改正的此類官員的職務和行動給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只有這樣,才能讓無“外逃”之主觀準備的“裸官”及時矯正其行為,安心於本職工作,以利於吏治之穩定;也能最大程度和範圍內掌控主客觀具備“外逃”特徵的“裸官”動向,並適時採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