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六:制度前瞻
對“裸官”的規制從黨紀黨規轉入立法軌道,讓預防腐敗的議題走向法制化。不過,要想“裸官”問題獲得根本治理,仍有待在國家層面的強有力的反腐敗法律出台
機制不足
雖然針對“裸官”的監管日趨嚴厲,但2012年社科院發佈的《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10(2012)》卻從操作層面分析了目前監管措施上的不足。
這份報告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組製作,此前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間,這個小組專門針對“裸官”問題,在23個省進行了調研。
報告指出,對“裸官”進行規範的文件大多數仍然是以黨的文件形式出現,這表明規範“裸官”運動是從黨內掀起的。但公職人員並非都是共產黨員,對非共產黨員公職人員特別是非黨員領導幹部該如何規制?這在目前還是一個空白。
其次,針對“裸官”的大多數規定都未明示申報內容是否應對外公開,內部式監管特點突出。報告認為,這種內部式而非外部式的監管方式是現有“治裸”規定的最大問題,“這導致一些治理‘裸官’的政策,僅是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此舉雖加強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卻未涉及外部(民眾)對內部(官員)的監督,使申報失去了最重要的監督途徑”。
再次,從各種規定來看,公職人員需要申報的內容主要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境)外的情況,但缺失了一個重要的實質內容,即“裸官”的境外財產情況。報告指出,考慮中國現有公職人員的工資水平,無力贍養在國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難負擔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學的費用,要求申報其海外財產既可對公職人員的財產來源進行監督,也可對其合法財產加以保護。
此外,報告還認為,各種條例、規定或通知還存在範圍不統一現象。例如,對於什麼是“不如實申報”,誰負責核查,怎麼核查,若不如實申報如何處罰方面等含糊其辭,沒有標準和可操作性,這減弱了對“裸官”監管政策和規定的執行效果。
細究中國監管“裸官”的方式方法,現有機制的問題還在於:
其一,中央組織部、中央紀委等部門雖已多次對全國不同級別的官員進行了財產和身份信息,包括對官員家屬財產和身份信息的統計,但至今未公佈結果。
其二,官方研究和治理早已開始,但“裸官”概念出現至今,有關部門態度一直含混,雖有多次涉及,但語焉不詳。以目前的反腐態勢,亟須“裸官”官方概念、標準和懲處措施等法律層面規制的出爐。
上述問題至少造成了以下三方面的影響,導致不能將“裸官”公然置於民眾和輿論的監督中,也不能依法治之:
一、因為不透明性,導致公眾知情權缺失,進而引發各方猜測,引發爭議。
二、因為缺乏官方概念,某種程度上會在一定時期內可能導致吏治紊亂。
三、因為治理規範多以政策為主,缺乏法律上的制度設計,在反腐敗國際化日趨緊密的大背景下,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或缺有效對接機制。
巡視與立法
2013年,一個無法被忽視的反腐現象,是紀委的強勢發力。嚴管“裸官”幹部,已被高層領導放入明確目標。
在今年初舉行的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體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表示,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此外,要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
這種抽查核實工作,與今年中央巡視制度的強化相輔相成、同步展開。2013年5月,全國共有十個巡視組分赴內蒙古、江西、湖北、重慶、貴州、水利部、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版集團、中國人民大學,開展新中央領導集體上任以來的第一輪巡視。
目前的黨內巡視制度啟動於1996年,2003年8月,中央巡視組正式成立。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建立巡視制度的試行辦法》,中央紀委向地方和部門派出巡視組,巡視的主要對象是省部級領導幹部,在每屆任期內開展一次至兩次。
巡視的主要方式有:聽取匯報、列席有關會議、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民主測評、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受理群眾信訪和專題調研等。
今年8月27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提出要對黨的紀檢體制進行改革,並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相較往年巡視制度顯著不同的是,此次中央巡視組對巡視組組長實行單次授權,巡視組也不再依照過去的地方、企業進行區分。
在今年的巡視工作中,除了通過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找尋腐敗線索,抽查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也成為了巡視的新手段。在中央紀委的動員下,多地方紀檢部門也同步展開了省內的巡視工作:其中核查當事人是否屬於“裸官”,正處在必查項目之列。
2013年9月2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集中發佈了十個中央巡視組向被巡視地區和單位反饋巡視情況的相關信息,這意味著第一輪巡視已經告一段落。
這十個組反饋的巡視信息反映出對於一把手監督缺失、錢權交易、帶病提拔等重要問題,但對於“裸官”信息抽查的反饋,未見到明確表述。
李永忠認為,今後中央巡視制度在空間上、地域上的覆蓋面會更大。各級組織部門和領導機關目前對“裸官”的情況大體已掌握,在中央紀委加強發力的背景下,對“裸官”幹部的組織監管和信息掌握將更為詳盡。
另外,一個重要的動向是,對於預防腐敗的地方法規今年起已經開始試水。
2013年8月1日,中國首部預防腐敗地方性法規《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在廣東汕頭正式實施。
該法規規定,對於非因工作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該人員將不得擔任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職,也不能擔任其他重要單位的正職。此外,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每年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婚姻變化、家屬移民、家庭收入及財產等情況,同時建立抽查制度。
緊隨其後,2013年10月1日起,《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也已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提任區、鎮、街道辦事處黨政正職,不得提任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職及權力集中、腐敗易發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此外,該條例同樣明確了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機制。
不過,與黨內規定類似,這兩部法規對國家工作人員提交的書面報告事項亦未作公開安排。
從法治建設的現實而言,其意義在於以正式法規代替紅頭文件,將對“裸官”的規制從黨紀黨規轉入立法軌道,讓預防腐敗的議題走向法制化。不過,要想“裸官”問題獲得根本治理,仍有待在國家層面的強有力的反腐敗法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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