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以上案例可見,金融行業公職人員外逃,具備了以下特徵:
一、 犯罪金額在所有相關行業中最大;
二、 犯罪嫌疑人熟悉資產轉移和路徑;
三、 作案手段不為常人熟知,具備相當的專業性;
四、 犯罪嫌疑人學歷普遍較高;
五、 嚴重影響中國金融穩定、市場安全和社會穩定。
報告三:外逃途徑及潛在危害
通過對外逃路徑的剖析,不難發現這些貪官一步步“裸體做官”背後的外逃動機。兩者之間極易互相轉化的特性,更顯出“裸官”距離外逃貪官僅有“一步之遙”的說法,並非杞人憂天
“裸官”不一定是貪官,也不一定外逃,不過,外逃貪官的外逃路徑有跡可循:子女、配偶、親友、情人移居—資金轉移—擇機外逃,呈現“三步走”的模式,實則暗合了“裸官”這個群體的內部特徵和邏輯聯繫。
一.親屬先行
“裸官”的特徵之一,即是安排配偶和子女定居國外。對於預謀外逃的“裸官”而言,這種安排無疑是最安全和最可靠的。這一步並不難實現。作為在境內利益訴求和政治資源的交換,諳熟此規則的中介公司,以及負責接應的業務客戶、生意關係均是這一步的鋪路石。
其中,子女的移居理由可以是留學,也可以是已經安排妥當的外出打工,配偶則通過陪讀、商業生意等借口隨之出走,甚至有時以假離婚的名義出境。這些官員只需熬到子女、配偶在留學或者工作過程中取得綠卡、加入國籍,最後一步就是其自身邁出國門。
例如,原河南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董明玉在出逃前,利用公司業務關係在美國為自己建立了生意關係,讓其妻兒打理美國的生意並獲得美國綠卡。這一模式同樣存在於高山、蔣基芳等大案中,在外逃之前,他們的妻兒均已提前至國外學習與定居。
余振東則在案發前就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其妻通過已經接洽好的異國婚姻獲得美國綠卡。五年後,當她與丈夫“破鏡重圓”,一家人手持綠卡通關。同案中許超凡、許國俊也是以相同模式成功出逃。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貪官的情婦也扮演了外逃過程中的重要角色。例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案中,其將情婦安排在香港定居,將巨額贓款都轉移到情婦名下。相比這些“裸官”的原配,情婦的身份不僅更為隱秘和自由,在從事境外商業活動以及資產轉移中,也更為便利。
二.資產隨後
究其根本,“裸官”之所以受到嚴控和輿論的質疑,是因為這種現象背後潛藏著巨大的危害。首要危害便是造成“資金外逃”的風險加劇。
總結外逃“裸官”案例可見,出逃前的大量資產轉移不僅是必經步驟,也是“裸官”外逃的根本初衷。
轉移資產的手段及方式多樣,概括起來大體有如下種類:現金走私,由官員直接隨身帶出境;通過合法金融系統的現金交易、賬戶付款、海外業務、貸款和其他金融交易實現交易套現;以貿易為掩護的方式,即非法所得通過進出口貨物,虛構或偽造進出口合同、海運單據、海關報關單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方式套現;通過地下錢莊系統轉移資產;借助電子貨幣、網上金融服務以及股票期權、遠期外匯匯率合同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向境外轉移資產;通過設立海外空殼公司的方式轉移資產和套現。
2006年,中央編譯局主管的雜誌《經濟社會體制比較》刊文稱,資金外逃是“生產資源由貧窮國家向富裕國家的流失”。除了加劇“資金外逃”的風險,上述文章還認為,“裸官”的潛在危害還在於,給貪污腐敗者提供了便利的退身之路,給其提供低風險獲利空間,是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刺激和引誘,將直接威脅黨的廉政建設,損害黨的執政基礎。
《轉移資產研究》一文指出,“腐敗分子向他國轉移的財富被公認是外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外逃“裸官”向境外大量轉移資金,甚至也會加劇金融風險,衝擊金融穩定。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巨額貪污、挪用並將資金轉移往往會危及該機構的持續經營和公眾信心,甚至帶來整個金融體系的震盪——如廣東開平案和高山案就為中國銀行業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轉移資產研究》認為,首先,轉移活動會造成資金的異常流動,影響利率和匯率的正常形成,擾亂金融市場,干擾國家的宏觀調控。其次,以資產轉移為目的的貿易和投資活動,會使有關行業不遵循市場規律和國家產業政策而調整,造成國家經濟結構的畸形發展和經濟動盪。
僅從曝光出來的外逃“裸官”的案例可見,動輒即有千萬甚至幾億元、十幾億元的資金被轉移出境。2007 年12 月17 日,世界銀行公佈的一組數字表明:發展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每年產生的腐敗收益高達200億美元到400 億美元,相當於全球官方發展援助的20%到40%,而且大部分被轉移到發達國家。
三.擇機外逃
外逃是“裸官”們“裸奔”的最後一步,但這一步仍然充滿技術含量。
首先是獲得出境證件的問題。根據2003年中央下達的關於加強出國證照管理的文件,領導幹部因公臨時出境要經過所在單位、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等一系列審批,因私出國也要報經上級部門、人事部門批准。因而,目前公職人員的公務護照是由外辦統一保管,對於私用護照,許多單位也要求工作人員進行統一保管。
已有的樣本顯示,這些外逃官員或製作假證、或持有多個護照,有些也並未上交其私人護照。這些證照不在審批和報備之列,不僅導致單位無法對其進行監控,一人多證的現象,也給案發後追查財產、資料帶來阻礙。
至於所列出境的緣由,除了最常見的養病、休假,官員外逃還經常發生於公務考察時。兩者的特點呈現為突然消失,以及滯留不歸。
例如在2008年,時任溫州市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在考察團結束巴黎訪問回國前夕,留下字條稱腰椎病痛病復發,需在巴黎住院治療之後失蹤,一直未歸。
值得一提的是,“裸官”們的出逃時機,常常發生在紀檢部門談話之後。組織的談話調查催生這些“做賊心虛”的當事人加速離開,由於缺乏對應的人身控制措施,等於是給裸官們的外逃提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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