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6日電/全國關注、舉世矚目的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2013年8月22日至26日一審公開審理後近一個月,9月2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公開開庭宣布了一審判決,從而標誌著本案一審的終結。對這起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受到廣泛關注的案件,有關辦案機關嚴格依法查處,尤其是一審法院的公開開庭審理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在審判公開、切實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等方面成為引人矚目的亮點,使本案一審成為重大、敏感案件審理中遵循刑事訴訟程序、公開、公正審理的一個典範,其弘揚法治精神、彰顯反腐決心、貫徹平等司法暨促進法制教育的多重法治意義亦獲得充分肯定。在庭審獲得極大成功的基礎上,一審判決又以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和說理透徹、法律適用正確妥當的面目問世,尤其是判決書後半部分針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歸納出20個問題,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和經庭審查證屬實的證據,逐一進行了合法、合理的評判,從而使得本案的法理根據扎實,而且也必然會增強社會的認同感。這20個問題中,多數為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證據和刑事訴訟程序問題,也有部分為刑法方面的有關定罪量刑的問題。本文擬簡要地分析本案一審庭審和判決中的刑法方面的定罪量刑問題。
一、關於受賄罪的認定
受賄罪是典型的權錢交易性質的腐敗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構成受賄罪的事實是: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和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7萬餘元。對照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和案件事實,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且身居要職的被告人薄熙來,在權錢交易的明確認知和意圖之下,具備了非索賄型的普通受賄罪的兩個要件:他一方面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負責的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圳辦事處和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為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足球隊和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實德石化項目提供幫助,從而具備了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另一方面,他直接接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110.9萬餘元,明知並認可其妻、其子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79萬餘元,從而具備了受賄罪收受他人財物的要件。關於受賄罪的認定,結合庭審情況及一審判決的認定,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予以探討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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