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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嫖宿幼女與強姦不能以是否給錢區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5 09:55:20  


 
  2 嚴懲教師“校園性侵”行為

  【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解讀】

  孫軍工(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刑法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確立了特殊保護原則,實踐中,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雖然比幼女的認知、判斷能力有所增強,但其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學習和物質條件方面對監護人、教師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存在一定服從、依賴關係,容易在非自願狀態下受到性侵害,《意見》對這類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目的是嚴厲打擊“校園性侵”這種犯罪行為。
 
  周峰:對於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未成年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見》規定了更要從嚴懲處,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嚴重挑戰了社會道德倫理底線,同時這類犯罪比較隱蔽,持續時間長,尤其是那種有繼父女關係、養父女關係,或者是教師這種職業,往往性侵次數多,時間又長。對這種犯罪被害人因為年幼,認知能力較弱,自我保護能力比較低。所以這種案件的危害性相對來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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