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教室內猥褻判刑5年以上
【意見】
《意見》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解讀】
孫軍工:對於“當眾”條款,個別教師借職務之便,以輔導功課等名義,在教室內其他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利用講台、課桌遮擋,對年幼學童進行猥褻,罪行令人發指。對於此種情形,是否要求在場人員實際看到猥褻行為才能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存在一定爭議。考慮校園、教室的“涉眾性”和“供多數人使用”的功能特征以及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意見》認定這些行為屬於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褻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姦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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