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案件查辦
紀委處置查辦案件須報告上級紀委
此舉能夠對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形成制約,這樣就從體制上解決了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的問題。
《決定》規定:
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權威解讀:
李雪勤指出,掌握案件線索和查辦腐敗案件是反腐敗工作的核心內容。在原來的習慣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紀委、基層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在得到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這樣就給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機會,有的腐敗分子就利用這種不成文的習慣做法逃脫了懲罰。
如果案件線索的處置和案件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那麼就能夠對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形成制約,這樣就從體制上解決了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的問題。
釋疑·幹部提名
紀委書記提名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此舉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繫,為各級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提供有力的體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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