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規定:
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權威解讀:
李雪勤分析說,此舉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繫,有利於他們更加負責任地發揮職能作用,為各級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更好行使黨內監督權,提供了有力的體制保障。
釋疑·派駐制度
今後黨務部門也要派駐紀檢機構
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紀委履行監督權的重要體現。
《決定》規定:
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
權威解讀:
李雪勤指出,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紀委履行監督權的重要體現。
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全面派駐。原來中央紀委主要在政府部門設置派駐機構,在黨務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置派駐機構。今後,中央紀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都要派駐紀檢機構。
二是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派駐紀檢組長繼續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只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一般不從駐在部門產生。
三是各項工作保障由駐在單位負責,工作經費應列入駐在單位預算。
釋疑·巡視制度
所有部門企事業單位都應進行巡視
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要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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