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方面的法律規定
大陸方面的法律,對於兩岸關係有兩種表述:一是憲法層面的表述,1982年憲法序言上提到,“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二是基本法律層面的表述,2005年公佈的《反分裂國家法》則是說,“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兩種表述有著重要的差別。憲法序言很明確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則指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應該指出,前者存在著把國名與國號、國家與政府兩對概念混為一談的缺失;而《反分裂國家法》是延續1978年憲法序言的提法並吸收了“新三段論”的提法,是區分了國家與政府、國名與國號的概念,它比1982年憲法序言的用語更加科學更加準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提法,實際上首見於台灣的《國家統一綱領》,(6)因而《反分裂國家法》的提法實際上就是吸收了台灣方面的意見,體現出大陸方面尊重台灣方面的感受、向台灣人民釋出善意。
憲法具有最高地位,其用語具有最高效力。因此,大陸方面在憲法層面是把台灣界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也就是說,兩岸關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的關係。儘管如此,憲法序言的表述也體現出“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實質精髓。
順便指出,從兩岸交往的現實以及長遠考慮,應該要適時修改憲法用語,採用“新三段論”的提法,即提“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以符合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需要。
(二)台灣方面的法律規定
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當中,是採用了“一國兩區”的理念,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分為“自由地區”(即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當中,很明確地規定:大陸地區就是“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台灣方面在法律上一直是主張兩岸同屬“中華民國”,這同樣也是體現出“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實質精髓。
兩岸各自的法律規定雖有很大不同,但是在“兩岸同屬一個國家”這一實質性問題上並沒有差別。正是由於兩岸雙方都有這樣的實質性規定,所以大陸方面才一再指出,兩岸間“雖然尚未統一,但沒有分裂”。從兩岸各自的法律規定看,兩岸還是同屬一個國家。因此,所謂“一個中國框架”(一中框架),就是依靠兩岸各自的法律規定共同支撐起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