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同樣重要的是,中央人民政府行使任命權所依據的憲制標準必定是與中央的關切(包括國家核心利益)有實質上的合理關聯的,而不會是游移不定或漫無邊際的。
此外,作者指出,由於標準的公開性與明確性,中央獨立行使任命特首的權力,說明香港的政制發展不止是香港特區所能完全決定的,這種限制有憲法與基本法上的依據。同時,如何行使任命權的標準,也必須是可知的,這就要求標準的表現形式是公開的、明確的、且留給潛在參選者與全體選民以足夠的時間來作出判斷。
具體來講,所謂公開,就是指中央行使任命權的標準是人所共知的和開放給社會輿論的。所謂明確,就是指行使任命權的標準是可理解的、不含糊的,在香港選民中的不同群體之間等特定範圍內不會引發本質上的歧義。
任命權行使須符合三大法律標準
作者認為,結合憲法與基本法對特首職位的要求,任命權的行使應當包含有三個方面的標準:
一、特首應當尊重憲法和基本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的地位;
二、特首應當尊重中央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權力;
三、特首應當忠實於“一國兩制”方針。
作者表示,特首忠實於“一國兩制”的義務,不只是忠實於基本法,也包括忠實於憲法與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依憲法所創設的內地制度同樣是“一國兩制”予以保障的,也是香港特首所必須尊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