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戰略最早是在2003、2004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上提出來的。2005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綱要》明確指出:“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對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之後,黨的十七大、十八大進一步提出要扎實推進和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年6月和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又相繼制定了2008—2012年、2013—2017年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規劃》。隨著反腐倡廉實踐的發展,中國共產黨越來越認識到: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必須推進懲治預防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
記者:推進懲治預防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是一個內容十分豐富和複雜的問題。請您簡單解釋一下什麼是體制、機制、制度?以及它們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
郭學德:所謂“體制”,從政治學和社會學角度來講,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機構設置、領導隸屬關係和管理權限等方面的體系、制度、方法、形式的總稱,如領導體制、管理體制、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等。“體制”通常是指“制度”形之於外的具體表現和實施形式,是管理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事務的規範體系。“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制度指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制度規範體系,狹義的制度則是指一個社會、一個組織或一個單位所制定的要求其成員所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就懲治預防腐敗的“制度”而言,它既包括執政黨黨章及各種黨規黨法所規定的制度規範和行為準則,也包括國家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要求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及社會成員所應遵循的法律規範和行為準則。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有基礎性、根本性和長期性的作用,“制度”決定“體制”的內容和表現形式,“體制”的形成和發展則受“制度”的制約。同時,“體制”則起著重要的制約性和影響性作用,它一方面對行為主體(人或機構、組織)產生制約和影響作用,另一方面又對“制度”作用的發揮和“機制”功能的體現產生制約和影響作用。
“機制”原指機器的構造和運作原理,生物學上的“機制”是指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係。後來人們將“機制”一詞引入經濟學、社會學研究領域。從社會學角度講,“機制”是泛指一個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如:市場機制、競爭機制、用人機制等。與“體制”和“制度”相比,“機制”是能動的、功能性的。“體制”與“機制”不可分離,且相互聯繫、相互影響,一定的“體制”必然具有一定的功能和機制,而一定的“機制”也必須依存於一定的體制。從治理腐敗角度來講,建立有效的懲治預防腐敗機制,對於有效遏制腐敗具有重要意義。這就是為什麼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並且“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反腐倡廉、懲治和預防腐敗,最終就是要建立起一套懲治預防腐敗的科學“制度”、一種懲治預防腐敗的科學“體制”,以及形成一種與科學的“制度、體制”相聯繫、相適應的懲治預防腐敗的有效“機制”。
記者:請您結合完成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的研究成果,談談如何推進和實現懲治預防腐敗體制機制制度的創新?
郭學德: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涉及領域極為廣泛、包含內容極為豐富的問題。
首先是懲治預防腐敗“體制”的創新。懲治預防腐敗“體制”包括許多內容,如紀檢監察領導體制、權力監督體制、行政管理體制、司法體制,以及財政管理體制、金融管理體制、投資管理體制,等等。現實中之所以存在大量的腐敗現象並且難以得到有效遏制和治理,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之外,還與當前現行的懲治預防腐敗的“體制”不科學有關。因此,要有效懲治和預防腐敗,就必須實現反腐倡廉建設“領導體制”和“權力監督體制”的創新。對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已經作出了部署。以紀檢監察領導體制改革創新為例,其基本的價值取向是變過去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為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創新內容包括: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由上級紀委提名,由上級紀委會同上級組織部門聯合考察確定;在查辦腐敗案件時,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進一步增強紀委的獨立性、權威性;探索實行省級以下紀檢監察垂直領導體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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