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29日,中緬兩國總理髮表聯合聲明,同意將這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兩國關係的原則。
1954年10月12日,中國和蘇聯兩國領導人發表了中蘇兩國政府聯合宣言,指出:中國和蘇聯將繼續把它們同亞洲和太平洋區域的各個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關係,建立在嚴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基礎之上。至此,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了最完整、最科學的表述,並開始成為中國處理與所有國家關係的基本準則。
1954年10月,在會見日本議員訪華團時,周恩來即明確指出:“五項原則不應只限於處理中印和中緬關係,它也可以適用於全亞洲,甚至全世界各國”,並特別指出,“美國如願意和平共處,我們也歡迎。”
1955年4月24日,在亞非會議會議上,各國代表經過反覆磋商,終於制定並通過了包括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全部內容的關於國與國之間和平相處、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並且寫進《亞非會議最後公報》中,成為《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最重要的內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由此成為公認的處理國際關係的基本規範。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歷史貢獻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基本訴求,並成為了現代國際關係的基本規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中國與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事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首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成為中國對外關係的基本準則。五項原則早已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成為中國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在此基礎上,中國同172個國家建立和發展了外交關係,與20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了經貿、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同絕大多數鄰國通過和平談判解決了邊界問題,維護了周邊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與不同社會制度、不同發達程度的所有國家發展互利合作關係,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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