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領導幹部擔任獨董時領取報酬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評價說:“有些領導幹部對公司貢獻很大,津貼卻沒那麼多。但在公眾眼中,領導幹部擔任獨董有瓜田李下的嫌疑,獨董津貼是向公眾披露的,公眾就會覺得領導幹部是在用公權力的餘熱獲得個人高薪。”
同時劉認為,若是嚴格按此規定執行,領導幹部在企業擔任獨董,為企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之後,卻分文不收,這對企業和領導幹部來說,都不符合人之常情。相反,若因為不領取報酬,在獨董任上不作為,則對公司股東來說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對其他獨立董事也是不公平的。
另外,這些獨董是否以其他方式在任職公司獲取個人利益,社會也還難以對此進行監督。
如何有效落實
除了上述超齡、超期、報酬問題之外,還有很多問題的具體落實仍待觀察。
《意見》中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領導幹部,以及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領導幹部,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由於報備程序並不要求向社會公開,這一嚴格的報備程序的執行情況不得而知。21世紀經濟報道的記者針對中石油3位曾擔任黨政領導幹部的獨董是否曾“報備”等情況向中石油相關部門核實時,得到的答覆是,“問題敏感,屬於公司的內部情況,沒有義務向外界透露,相關情況一切以公司的公告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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