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令人厭惡的局面在美國獨立後得到改善。當時很多宗派都希望自己成為這個新國家唯一的國教,但是卻有心無力;或許清教在馬薩諸塞州具有優勢地位,但放眼13個州,它卻無疑是十足的少數派。不只是清教,幾乎每個宗派都絕望地發現自己無法在全美占支配地位。在此形勢下,各宗派最明智的選擇便是彼此妥協,接受現狀,以避免某宗派坐大成為國教後自己遭受逼迫。於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在最初的13個州中,只有三個反對該規定,其他州則無異議。在推行該規定時,美國聯邦政府實施了“雙軌制”,讓那些原本設有官方宗教的州逐步變革。到1833年,馬薩諸塞州取消了最後一個州的官方教會,政教分離和宗教寬容的原則最終在美國確立。今天我們提到美國的政教分離,很多人強調領導人的高瞻遠矚,或者認為美國人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當然不能否認這些因素。不過最根本的原因是宗教團體之間的現實利益考量。或者說,這是鬥爭的結果。隨著第一修正案的出台,美國的宗教治理由“國教模式”轉變為“多元管理模式”;政府不再具體干涉信仰,社會成為約束宗教團體的主要力量。具體而言,我們可以概括出當代美國宗教治理的三個特征。
首先,宗教管理的對象是爭議性宗教團體的實踐,而非其思想。有社會學家認為,宗教團體與外部社會之間的張力呈正態分布,大部分宗教團體與其外部環境存在適中的張力,那些與外部社會高度緊張的或高度和諧的宗教團體都是少數,居於正態分布的兩尾。這個模型告訴我們兩點:第一,宗教團體與外部社會之間存在一些格格不入或者說張力是一種常態,只要這種張力在一定範圍就是正常的;我們不能指望宗教與社會完全合拍,與世俗社會有一定程度的緊張是由宗教的性質決定的;第二,宗教治理的主要對象應該是高張力的宗教團體,社會學的概念叫“教派”。在規訓那些與主流社會高度緊張的宗教團體時,美國政府針對的是宗教人物的行為而非其思想。關於這點,我們可以從摩門教放棄多婚實踐的案例中得到啟示。
最初的摩門教因教義緣故奉行一夫多妻制,這有悖於美國的風俗與法律,它與聯邦政府之間的關係也日趨緊張。186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莫裡爾反重婚法案”。摩門教認為該法案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宗教自由的規定,因此決定主動出擊,挑戰該法案的效力。楊百翰的秘書雷納德主動向政府承認自己因出於履行宗教義務擁有兩個妻子,被法院起訴。1879年聯邦法院做出終審決定,雷納德被判入獄兩年並處500美元罰款。該判例表明,宗教自由限於思想或觀念層面;行為則由法律管轄。人們可以自由地信仰任何宗教,但不能藉由宗教理由違反公認的行為準則或破壞社會秩序。在馴服摩門教的過程中,只有那些多婚者受到制裁;普通的摩門教信徒,即使他們內心信奉多婚的教義,只要沒有多婚的行為,概不追究。
其次,美國的宗教管理依靠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則強調耐心。雷納德案件之後,美國政府加大了對重婚罪的執行力度。那些有重婚行為的人,不管他是否在摩門教身居高位,都會被通緝捉拿,投進監獄。美國政府還發動群眾專門“獵捕”摩門教的一夫多妻者,這些人會長時間地跟蹤多妻者的行蹤,然後在晚間破門而入,到政府領取賞金;實施多婚的教會領導層被迫轉入地下。種種舉措讓摩門教最後被迫於1890年正式宣布放棄多婚制,此時距離反重婚法的制定已經近30年,美國政府的耐心可見一般。正是法律與耐心這兩樣武器幫助美國政府成功地馴服了摩門教。當然美國也不盡然是成功的案例。在上世紀90年代克林頓政府處理維科城的大衛教派時,由於缺乏對該教派的了解,也由於缺乏耐心,一味採取強硬手段,乃至動用武力,最後導致100多無辜信徒的喪生。美國政府在對付摩門教時的成功經驗以及處理大衛教派的失敗教訓都表明,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時間與耐心是馴服爭議性宗教團體的最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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