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以來,台灣地區所實施的多元化宗教治理頗見成效。在戒嚴時代,情治單位很努力地控制宗教,但效果有限,一貫道就是在被壓制的狀態中逆市攀升,從一個人數不多的移民教派發展成在台灣地區舉足輕重的龐大教團。由於社會成本太高,壓制的措施難以為繼,宗教治理處於事實上的無政府狀態。解禁之後,由於新興宗教數量眾多,魚龍混雜,其中難免有些團體會出現偏差,但是多元的治理模式往往可以防範於未然。當事態尚未擴大之時便會引起家庭、社會和媒體的關注;受到非議的宗教人物或許不會因此獲罪,但他們所領導的宗教團體的發展會受到實質性的影響。由於社會分擔了宗教治理的任務,權力機構無需太多介入便能消弭爭議,防範宗教行為偏差於未然。
宗教管理模式變化的背後是宗教觀的轉變。明清時期占主導地位的是“正邪對立”的宗教觀:儒教自視為正統,雖然他們也把道、佛列為“正信”,但有意維持其弱勢平衡,僧道群體的規模受到限制;教派則被目為“邪教”,受到壓制。國民黨早期所實行的“以國家為中心的選擇性管制模式”可以視為明清舊制的延續,其背後的宗教觀也頗為類似,只不過在闡述時借用了一些現代的科學話語,其主要特征是“對手思維”與“政治化解讀宗教”。伯慮愁眠的故事表明,如果過分從政治角度解讀宗教團體,並採取打壓措施,那麼它們可能就會真的逐步走向反叛。我國明清時期打壓教派的措施最為嚴厲,而教派造反卻最為頻繁,這或許就與此有關。隨著解嚴的推進,台灣當局的宗教觀開始發生變化。他們不再從教義上去判斷宗教團體的“正”與“邪”,而是一視同仁,允許甚至鼓勵多元宗教的存在。宗教間的平衡機制交由市場競爭來處理。解禁以後,台灣地區也並沒有出現宗教造反的現象,這或許也與去政治化的宗教觀有密切關係。
討論與結論
通過比較我國台灣地區和美國宗教治理模式的轉變,我們至少可以得出以下認識。
第一,宗教治理模式的轉變首先源於宗教觀的轉變。美國由“國教模式”轉向“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台灣地區則是由“以國家為中心的選擇性管制模式”轉變為“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國教模式背後是“獨大排他”的宗教觀,用強制性手段消除異己,結果導致宗教紛爭頻仍,宗教迫害盛行,宗教自由化為烏有。“以國家為中心的政治化管制模式”所體現的是“正邪對立”的宗教觀,其治理方略是扶持一些宗教團體,打擊另一些宗教團體。但無論是扶持還是打壓,都會產生一些意外後果:扶持產生懶惰,壓制則會導致宗教逆勢增長。這種治理模式在現代社會很容易給人以壓制宗教自由的口實,同時由於其社會成本極高,很難真正實行,宗教管理往往處於事實上的無政府狀態。正是由於這兩種模式效果不佳,形勢比人強,當政者被迫轉變宗教觀。
第二,在管理宗教時,政府需要在戰術上忽略宗教,或者說無為而治。“多元治理”模式所透露出來的一個思路就是不必視宗教為洪水猛獸,也無需事無巨細都加以管理,而是有所為,有所不為。坦率地說,什麼都想管可能什麼都管不好,代價大卻效果差,放手讓社會監督宗教或許更為有效。台灣在轉變為“多元治理”模式之後,社會成為管理宗教的主力,民間力量擔當起監督爭議性宗教人物的重任,這有利於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並對那些存在偏差或爭議的宗教團體有著實質性的影響。“多元治理”模式讓政府遁形於社會背後,看似消極,但能落到實處,此所謂“無為而治”;而以國家為中心的管制模式,看似積極有為,但在實踐中或者因社會成本過大而難以實施,或者即使實施也會導致一些意外後果,從而使管理目標難以達成。實踐表明,在實施多元治理模式之後,台灣地區和美國雖偶有宗教亂象,但亂中有序,宗教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與正面。
第三,在戰略上,政府要重視宗教。具體而言,就是要積極利用宗教對內塑造國民性,凝聚共識;對外傳播自身文化,提升國家的軟實力。前文已經提到,美國雖然依靠社會力量來管理宗教,在法律地位上賦予每個宗教平等地位,但這絕不意味著政府對所有宗教一視同仁。恰恰相反,美國政府有清晰的宗教戰略,獨厚基督教。在美國國內,基督新教為美國的立國之本,其影響無遠弗屆,有人稱之為美國的“隱性國教”。在國際上,美國大力推行與新教有千絲萬縷聯繫的價值觀,新教成為美國軟實力的重要來源。如果說美國是個新教社會,那麼台灣地區則是一個儒家社會。在台灣地區,台當局在尊重宗教多元的同時,儒家價值成為社會都認可的文化公約數,其功能與美國的新教類似,雖然其地位有所不如。所有這些,都值得我們在制定宗教抑或文化戰略時加以甄別與借鑒。
(來源:文化縱橫;作者: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雲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