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一審認定受賄額有誤二審加刑2年
檢方指控,2009年4月和2011年1月,李學智在擔任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察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督察三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要秦皇島市環保局幹部劉某和當地環保部門現金36萬餘元及價值1.2萬餘元禮品。
2011年1月,李學智在河南新亞紙業集團現場核查過程中,以停產整頓為借口,先後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現金190萬元及價值3萬餘元的手機5部。
李學智的前妹夫劉曉慶也涉及部分案情。
庭審時,李學智稱,190萬元是宋某與劉曉慶間的借款,有借款書為證。
2013年9月,一審以李學智受賄36萬餘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後,檢方認為李學智受賄金額應為231萬餘元,提出抗訴。李學智也以自己無罪,上訴。
2013年11月二審開庭。法院審理認為,李學智提供的借款書各方簽名均為複寫形成,無法證明真實性,證人當庭否認在借款書上簽名。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指控李學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萬元及價值3.4萬餘元手機的事實不予認定有誤,應予改判,且李學智部分犯罪事實為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李學智獲刑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