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1日電/5月28日,山東招遠幾名“全能神”信徒,在大庭廣眾之下公然殺害一位素不相識的女性。他們的暴行再次激起人們對邪教的強烈憤慨和高度關注,而凶手被捕後披露於世的諸如“信神不怕法律”、“見了母親也會殺她”等言詞,更令一般人在受到巨大震動的同時感到匪夷所思。
中國社會科學網刊載作者張新鷹的文章指出,這種以所謂“神”的名義大開殺戒的恐怖行為,近一段時間以來卻並不罕見。不久前發生的打著“聖戰”旗號戕害各族平民的系列暴力事件,以及因為某個“法王”的蠱惑而在特定地域多次出現的“被自焚”事例,再加上已經揭露出的“全能神”用割耳、斷肢甚至暗殺來懲罰退教者的駭人行徑,不能不促使人們將這一類有著某些共同特征的恐怖活動聯繫在一起加以認識。其共同特征之一,就是實施者都把與某種“神力崇拜”密切相連的極端主義觀念,作為他們恐怖活動的思想基礎。
“全能神”冒充的是基督教,盜用“聖戰”旗號的人自稱為了“真主”,那些煽動和策劃自焚者則無不頂著藏傳佛教徒的名分。因此,合法的基督教團體、伊斯蘭教團體、佛教團體紛紛站出來,譴責他們歪曲教義、誤導教徒、違法犯罪、抹黑宗教。這種做法是理所當然的,且具有無可替代的澄清視聽作用。與之相應,媒體宣傳也反覆強調“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這反映了社會良知特別是學術界對於極端主義信仰形態的理論探究,包括對於如何運用法律、政策手段遏制“狂信型”極端主義現象的深入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公布的《宗教事務條例》開宗明義,重申了《憲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理解,提出“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是為了置否“披著宗教外衣”的邪教和極端主義與《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關聯。就是說,既然不是宗教,自然談不上適用“宗教信仰自由”,在邪教組織的灌輸和極端主義的指導下表達出來的所謂“信仰”,也就不能獲得國家的公民宗教信仰基本權利的保障。同時,又是希望鼓勵愛國愛教的宗教界人士,主動劃清本宗教與邪教和宗教極端主義的界限,放手引領信教群眾抵制邪教和極端主義的侵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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