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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畢業生解除“三方協議” 如何有法可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21 13:05:13


 

  三方協議的設立初衷是保障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意向,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三方協議的作用逐漸在削弱。

  南京大學的這位老師認為,目前三方協議對用人單位的約束相對較少,更多規定的是學生違約後所應承擔的責任。過去都是學生違約的多,近幾年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有所增加,但學校這邊只能將其列入黑名單,不歡迎其來招人,此外沒有太多的約束辦法。

  三方協議對學生的約束力也有限。梁楓律師告訴記者:“很多情況下,大學生雖然簽訂三方協議,但在不去報到的情況下,也可以跟其他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只是檔案無法轉入,這會影響幹部身份的認定等。因此,三方協議最大的約束力其實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企等單位的工作崗位,實踐中的效力範圍是有限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彩霄認為:“三方協議是帶有就業意向預約性質的協議,是應屆畢業生畢業後到用人單位工作意向的表示,並沒有形成勞動合同關係。”與勞動者違約相比,大學生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相對輕微,一是並沒有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的損失並不高。但三方協議所確定的只是就業意向,大學生解除這種就業意向具有合理性,“與用人單位相比,我們還是更傾向於保護大學生的就業自主權。”

  胡彩霄認為,鑒於三方協議是未來確定勞動合同的意向性協議,在此類糾紛發生時,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精神來處理,大學生有解約的權利,但應該補償用人單位付出的成本。學校作為三方協議的一方主體,也有義務在出現糾紛的情況下從中協調。

  但實際情況是,鑒於三方協議規範內容的特殊性,仲裁不受理,訴訟時間拖長對各方都不利。胡彩霄認為,目前需要健全糾紛解決機制,暢通學生、學校、用人單位的聯繫,兼顧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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