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6日電/日前,國務院一紙《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將帶薪年休假制度又推到了“風口浪尖”。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從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關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而要求賠償的鮮有單獨訴求,僅占到勞動報酬類仲裁案中的5%弱。同時,就此舉報者也幾乎為零。
《北京青年報》報道,在《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有關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筆墨不少。要求要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一是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二是要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同時,還明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負責,並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此意見一出,是否意味著對於帶薪年假的不落實的檢查以及懲治力度會有所加強呢?對此,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一切須等待人力社保部出台相應細則後、劃出大的“框架”之後,北京才能進行貫徹落實或者再行出台地方標準。
據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本市對於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情況所依據的就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從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數據來看,單獨因帶薪年假事宜而提起仲裁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有相關訴求也都是集納在勞動報酬類之中,“跟”在要求清欠拖欠工資、加班費等訴求之後。據統計,勞動報酬類案件占到所有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半以上,而其中涉及帶薪年假的不足5%,基本上也集中於在離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而做出的追償。
同時,關於帶薪年假未落實的舉報幾乎為零。
市勞動監察部門也表示,儘管尚未對帶薪年假是否落實進行過專項執法檢查,但用人單位能否保障職工正常的休假和休息確實一直是執法檢查中的一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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