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東西刷的我的信用卡。”馬永稱,買完表後他問劉建軍,錢款如何填補時,劉建軍稱可以開工程款發票報銷。
此後,馬永得到劉建軍的信任,他自己也逐步負責起工程建築方面的工作。
2011年底,馬永在向昌平區濱河森林公園項目工程供應石料過程中,與該項目工程負責人劉增榮(原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下屬北京昌水公司第八施工處負責人,另案處理)共謀,以虛開工程款發票的手段,分兩次騙取並未實際發生的國家工程款110萬元。
在馬永被調查期間,他供述自己在負責十三陵蘋果主題公園部分涉水項目工程施工期間,借租賃靳某機械設備向靳某索要好處費3萬元。
判決 正副所長均數罪並罰獲刑
本案開庭時,劉建軍的辯護人提出,劉建軍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從輕處罰,法院予以采信。對其所提劉建軍借款中用於單位正常支出部分不應視作損失,法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認定劉建軍被查,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對其所犯貪污罪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馬永辯稱,他的行為不是貪污。其辯護人認為,馬永有自首和退贓情節,對檢方指控貪污100餘萬元的事實,不能構成貪污罪。
法院采納了馬永及其辯護人的部分意見,馬永虛開發票100餘萬元的事實應屬虛開發票罪。法院最終以貪污罪、受賄罪、虛開發票罪數罪並罰,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