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利益驅動,成為領導幹部對兼職趨之若鶩的根源。
對違規兼職明令禁止,但依規兼職的允許
對於領導幹部兼職問題,黨紀國法有著一系列規範。
《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有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明令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分別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結合已有的法律規定,中組部去年年底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重申: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事實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協會等兼職並非一概不允許,中組部一名負責人介紹,黨政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以外的企業兼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或外部董事,或者經過三年的“冷凍期”後,到相關企業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或外部董事,只要不取酬且符合規定,是可以的。
各地積極規範清理,應注重查處
“違規兼職問題,有的是取酬了,有的未經組織批准進行兼職,無論是哪一種,都違反了紀律,存在權力尋租的隱患,容易滋生腐敗。”天津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王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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