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1日電/2001年遼寧“慕馬案”後,高官腐敗案異地審判成為慣例。實現高官審判公正的第一步正是從異地審判開始的。
《中國經濟週刊》報道,劉鐵男受賄案在最高檢偵查終結後,經依法指定管轄,由與其履職經歷及社會人脈網聯繫不大的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向廊坊市中院提起公訴。這裡曾經審理過最高法原副院長黃鬆有的貪腐案。
異地審判高官腐敗案件雖尚未制度化,但已形成了司法慣例。
公開信息顯示:內蒙古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案在吉林延邊中院審理。此外,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案經由最高檢指定山東省檢察院查辦,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經由最高檢指定安徽省檢察院立案偵查;若無例外,兩人將分別在山東和安徽異地受審。
高官腐敗犯罪案件實行異地審判的慣例形成,可追溯至2001年的遼寧“慕馬案”(因遼寧省原副省長慕綏新、沈陽市原常務副市長馬向東涉案而得名)。此前的許多高官腐敗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審判。但中紀委查辦“慕馬案”時,發現馬向東的妻子利用關係網干擾辦案;為排除干擾,中央決定對該案進行異地審判。
此後,高官腐敗案件實行異地審判成為慣例。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對90%以上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以及關聯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職地以外的省份異地審判。
這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獨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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