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何實現憲法監督權?
設專門機構行使監督權
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王公義對此表示,可設立專門機構行使憲法監督權,以此維護憲法權威。
王公義表示,違憲審查是對法律、法規等進行審查,以對其是否違憲作出裁決。目前,全球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形式不一的違憲審查機制,主要形式有3類:
第一類是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聯邦議會。在我國,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
第二類是由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比如在美國,美國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違憲審查慣例,後來有不少國家仿效這一制度。
第三類是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比如設立憲法法院來專門處理違憲案件。採用這一方式的國家有意大利、德國、西班牙等。
因為各國憲法監督機關形式不一,其職權大小也不一樣,有的國家違憲審查機構可以對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有的只能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可以“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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