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陳同海幾乎同時受審的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由於貪污8250萬、受賄2661萬被濟南中院一審判處死刑。雖然李在歸案後全部退繳了貪污款,但鑒於具有索賄情節、且給國家經濟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上訴後,山東高院終審依然維持原判。對此,阮齊林的解釋是“法院對貪污的處罰往往要比受賄重一些”,“因為貪污是侵吞國有資產,受賄是收受他人財物並相互利用”,性質上並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開徵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尚未通過,卻已經把情節重於數額的理念貫徹其中。受訪的多位學者、律師均認為,這是今後的發展方向。在對貪賄犯罪量刑、尤其是判處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兩點明顯變化:一是在數額特別巨大之外,強調了“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二是在判處死刑之前,要先考慮無期徒刑。
對於即將在立法機關獲得認可的第二點變化,司法機關早已進行過嘗試。2010年,《財經》雜誌曾經統計,在50名具有詳細司法審判資料的高官中,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約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其餘50%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九成貪腐官員得以保命。
在阮齊林看來,這是對死刑進行特別限制的一種體現。“因為死刑和其他刑罰不同,適用時經常要對反面因素加以考慮。”阮齊林說,但凡能夠找到寬恕的理由,法院就應該盡量為被告人免除死刑。
“自殺的涉貪官員遠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實,刑法修正案(九)在貪賄犯罪方面體現的改變,本該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實現。
當時,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兩個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調整貪賄犯罪的量刑標準。然而,草案出爐前,有媒體將二者混為一談,稱“刑法修正案(八)考慮對貪賄犯罪的人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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