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推動信息公開制度創新。提高行政透明度,主動公開自貿試驗區相關政策內容、管理規定、辦事程序等信息,方便企業查詢。對涉及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接受公眾評論,並在公布和實施之間預留合理期限。實施投資者可以提請上海市人民政府對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制度。
10.推動公平競爭制度創新。嚴格環境保護執法,建立環境違法法人“黑名單”制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引導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環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和推進自評價工作,建立長效跟蹤評價機制。
11.推動權益保護制度創新。完善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體制機制,完善司法保護、行政監管、仲裁、第三方調解等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工作社會參與機制。優化知識產權發展環境,集聚國際知識產權資源,推進上海亞太知識產權中心建設。進一步對接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優化自貿試驗區仲裁規則,支持國際知名商事爭議解決機構入駐,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國際化程度。探索建立全國性的自貿試驗區仲裁法律服務聯盟和亞太仲裁機構交流合作機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
12.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叠加優勢,全面推進知識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積極靈活的創新人才發展制度,健全企業主體創新投入制度,建立健全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知識產權處置和收益機制,建立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構建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完善符合創新規律的政府管理制度,推動形成創新要素自由流動的開放合作新局面,在投貸聯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發展新型產業技術研發組織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二)深化與擴大開放相適應的投資管理制度創新。
13.進一步擴大服務業和製造業等領域開放。探索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准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自貿試驗區已試點的對外開放措施適用於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根據國家對外開放戰略要求,在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等領域進一步擴大開放。在嚴格遵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部分對外開放措施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輻射到整個浦東新區,涉及調整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14.推進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對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境外投資服務促進平台。試點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15.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企業登記住所、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登記等改革,開展集中登記試點。推進“先照後證”改革。探索許可證清單管理模式。簡化和完善企業注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注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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