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詢問時間超12小時
劉軍誼提出,2013年8月19日,他在檢察機關接受詢問時,工作人員從當晚7點多一直審到次日凌晨,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個時間已經超過了12小時的正常時限,屬於疲勞審訊,因此該期間所作供述均為非法證據,並要求對證據予以非法證據排除。
辦案人
立案後審了3小時
經公訴機關申請,負責審訊劉軍誼的西城檢察院職務犯罪偵辦人員到庭作證。辦案人員介紹,開始是個“詢問”過程,對劉軍誼提供了必要的人身保障,期間未限制其自由。
辦案人員稱,次日凌晨4點反貪局正式決定對他立案。“準確地說,他是在這時才開始被限制自由。”這段時間僅3個多小時,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能構成疲勞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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