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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以制度自信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
http://www.CRNTT.com   2015-05-04 10:41:31


  中評社香港5月4日電/香港政改已進入關鍵階段。4月22日,特區政府公布了有關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方案。該方案能否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支持通過,至遲7月將見分曉。目前,圍繞普選方案的爭論仍在持續。此時此際,無論是手握表決權的立法會議員,還是有權投票選舉立法會議員的廣大市民,理性地思考香港的普選制度從哪裡來、與其他地方的普選制度為什麼會有不同、究竟什麼樣的普選制度真正適合香港等基本問題,細心琢磨其中的基本道理,對於正本清源、凝聚共識、務實取態、促成普選,相信是有幫助的。

  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是基本法最先規定的。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提及“普選”二字,只是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985年基本法起草工作開始後,在起草委員會內部和香港社會上,圍繞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包括普選辦法討論過多種方案。經深入比較並吸納各方合理意見後,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作了如下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規定不僅確定了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也確定了普選的基本制度模式-提名委員會提名+全社會“一人一票”選舉,還確定了制定普選制度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香港回歸進入第十年時,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明確2017年可以實行行政長官普選,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立法會全體議員可以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進一步規定了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標誌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基本制度的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兩個決定,使得基本法規定的“最終達至”的普選目標,在香港回歸20年之際變成“可望又可及”的事情。這不僅順應了香港社會的民主訴求,也顯示了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推進香港民主發展的誠意,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里程碑和新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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