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催告均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賣家直接表示不賣了。”高女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賣家違約需要支付雙倍定金或房屋成交價的20%作為賠償金,而這位賣家卻只願意支付3個月的定金利息,甚至揚言“不怕告,官司耗個兩三年,房價漲到你更買不起房”。
事實確實如此。在“3·30”新政的刺激下,高女士先前賣出的房子已經漲了近100萬元。
由於擔心房價繼續上漲,高女士決定趕緊另尋其他房源,在同片區簽訂了另一套139平方米的房屋,總價550萬。
為了避免再次遭遇違約,高女士支付了定金35萬,以提高違約成本,然而這並沒有什麼用。
“賣家簽合同時隱瞞了沒有辦房產證,簽完合同後才說辦證要等一個多月。結果等房產證出來,這套房子總價漲了100萬,賣家又後悔了。”高女士無奈地說。
更離譜的是,這位賣家是個炒房客,賣給高女士的房源是借其妹妹的名義。房價暴漲後,這位賣家以其妹妹不同意履行合同為由,要求加價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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