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廣東高院在梅州監獄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梅州監獄管教幹警、省檢察院檢察員和黃少雄參加庭審,並當庭發表意見。檢察員認為,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罪犯黃少雄符合減刑條件。但檢查員對黃少雄發表文章獲得記功有異議,認為文章非黃少雄獨立原創完成,且在監獄小報發表文章,功效不強。檢察員當庭建議,刑期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黃少雄當庭申辯,刊登文章與原稿有修改屬正常,而且在內部報紙發表文章可被記功,是監獄以前的一貫規定。
高院:最終裁定20年9個月
法院審理認定,黃少雄在2011年、2013年間,在揭陽監獄內部報紙《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數量不足,其中兩文原創性存疑。據此,檢察機關提出的,黃少雄2011年、2013年兩次記功依據不足,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2012年,黃少雄在《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11篇,揭陽監獄予以記功,是根據《揭陽監獄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實施細則》的規定,符合當時廣東省監獄規定。檢察機關關於黃少雄2012年的記功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省高院認為,黃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間認罪悔罪,主觀上有一定的悔改表現,並取得良好的考核獎勵,歸案後主動退贓、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穩定,符合減刑主客觀條件,裁定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