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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本月出台《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來源:網絡資料) |
中評社北京7月29日電/在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一個月後,中央出台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於28日晚間公布。
人民論壇網評論指出,該規定明確了10類幹部要“下”,5類情形納入問責範圍,指明“下”的6種渠道,詳細說明“調下”之後的複出甚至提拔問題……本次新規可謂條條關聯著官員的“烏紗帽”。
真正讓“能下”為幹部隊伍“把脈”
陳君:長期以來,造成幹部“下”難,其原因在於思想,往往容易形成能上不能下的慣性思維,此次中央將能下的標準、範圍等等一一作了規定,應該來說是打破常規,適應新常態的必要之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能下的導向“明”。從黨的十八大之後,我們黨的用人導向就開始發生變化,不少領導幹部應違反規定被降級,而在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規定》之後,這一新的導向開始在廣大幹部中生根發芽,現在正式印發應該來說是對整個導向的最好落實,這是一步步推進、一脈相承、一以貫之的動作,在全黨範圍內形成了鮮明的用人導向。
能下的標準“清”。此次中央明確對10類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這就為“下”者提供了依據,為慵懶散的幹部戴上“緊箍咒”,也為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提供了遵循,能夠真正讓庸者“讓位”,進一步提升廣大幹部幹事創業、修身律己、用權為民的積極性,真正以“上”為榮,以“下”為恥。
能下的責任“嚴”。其實在自然界的任何地方,都有競爭法則,對於庸者的追責也不在少數,長時間以來,中央狠抓反面典型,其實這就是追責,讓幹部能“下”也是追責,與“兩個責任”不同的是,這種追責追究的是領導幹部本身的責任,規定了慵懶散者應承擔的責任,真正做到了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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