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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刑法修正案三讀 律師條款仍受爭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8-26 11:04:37


 
  財新記者了解,對於三審稿未删除“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及訴訟參與人”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草案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有關“擾亂法庭秩序”的罪狀描述是一致的,屬於銜接性規定,不宜取消。”

  對於細化第四項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給出的理由是:草案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是維護法庭秩序和司法權威的必要規範,同時,為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適用擴大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該項修改為“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損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對這兩方面修改理由,接受採訪的律師均向財新記者表示,以“銜接性規定”為由保留第三項的做法較為牽強,雖然第四項的修改有明顯進步,但實踐中基本不存在律師在法庭上損害財物的做法。

  中國兩大訴訟法均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處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二款規定: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擾亂法庭秩序罪第三項的內容,認為刑法對這一罪狀的描述應與訴訟法一致,因此不取消。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雨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稱,要和訴訟法保持一致,這句話本身沒問題,“但是現在問題是把這種本來在刑訴法中的規定直接規定為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錯的,即便是同一種行為,它應該遠遠比刑訴法中的惡劣的多,後果嚴重的多,才可以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責任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如果達不到這種程度的話是不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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