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告訴財新記者,前兩項和第四項都嚴重到足以動用刑法來解決,唯獨第三項本質上是一種言論,不是行為,而言論的邊界較為模糊,且現行的法律隊對侮辱、誹謗、威脅的界定本身就不是很清楚。
楊學林向財新記者表示,第三項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應有一個界定。“前面兩項發生的話,這個庭肯定開不下去,可以說是犯罪,保證司法尊嚴。但是第三項規定一是很難界定,特別是威脅,誰來界定?二是這些情況不必然導致法庭開不下去。並且侮辱、誹謗、威脅首先完全是可以制止,第二是可以帶離,這樣算作犯罪的話,危害程度和前面兩項是不在同一類別。
張雨律師建議,如果非要保留第三項,則至少要比照第一項第二項它是嚴重到庭已經開不下去的程度了。
宋英輝教授則表示,對侮辱、誹謗、威脅的界定,不是司法人員個人感受認為,就可以判斷,應該按照大家公共的標準。法庭上不光是法官個人,還有其他的陪審員、旁聽人員等。
他認為,”法律規定不能規定的那麼細、具體要達到什麼程度。將來在實施過程中還有解釋,我估計將來高法、高檢、律協會具體商量、研究實施細則。就像過去詐騙等犯罪,後來都制定了更細的標準“。
此外,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航遠分析說,實踐中的問題是:現在中國還沒有完全確立審判中心主義。有的案子庭審走形式,律師是不是要配合?“配合的話辯護就沒有意義了,不配合的話,法庭上只能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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