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徐平律師也認為,從法律規範的角度來看,相互銜接存在合理性。但徐平說,原來的規定和現在法律界擔心的事情是兩碼事,“法律界擔心的是律師發言是不是也會被處理,現在這樣改,沒有取消擔心”。
“不是已經銜接了嗎?”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楊學林律師反駁說,刑法上有侮辱、誹謗罪,已經足夠銜接了,無論在任何什麼地方侮辱、誹謗,都有誹謗罪、侮辱罪來規範。若修法又把誹謗罪等融合一下,成為另外一個罪,有點不倫不類。我認為除了威脅以外,侮辱罪和誹謗罪在刑法中都有。
對此,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毛立新律師持相同觀點。他分析說,“侮辱、誹謗這兩個存在單獨的罪名,構成犯罪的話,直接適用就可以,沒必要單獨列入這個規定裡面。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正常情況是不受追究的。但哪些情況涉及對法官或者檢察人員的侮辱、誹謗、威脅,這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有可能給律師帶來一定麻煩“。
但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宋英輝教授看來,雖然一般的侮辱、誹謗情節嚴重也構成犯罪,但是法庭上擾亂秩序的行為更嚴重,法庭還是要權威。
宋英輝解釋說,“刑法規定侮辱、誹謗罪,是針對個人。針對法庭的,儘管形式上市對法官或對某一特定人,但是實際上影響的不光是法官、法庭人員的聲譽,最主要是對法庭秩序的破壞,這是不一樣的”。
令律師們擔憂的不只是立法技術上的問題,而是“侮辱、誹謗、威脅”本身是言語的表現,與一、二、四項相比,其欠缺客觀情景,關涉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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