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航遠認為,擾亂法庭秩序很多時候是律師不配合法庭去“演”;司法人員“肆意裸奔”的時候,沒有制衡的方法,律師可以對法官提出申訴、控告,如果這解釋成為威脅的話,將來是很麻煩的事情。
較多律師認為細化第四項兜底條款有進步意義,但未必有實際意義。他們提出最好去掉三種行為後的“等”字,原因是加一個“等”字有可能導致擴大化解釋,進而使得這項仍難以擺脫兜底的影子。
楊航遠和毛立新均向財新記者表示,“律師要麼抗議、罷庭、或者控告法官,但是肯定不會去摔桌、砸板凳。法警在場,律師也做不了。”
楊學林律師表示,第四項的規定“那個在別的罪名也都涉及到了,就是損害公物、毀滅證據。這不是一種改善,是一種交換。”
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宋英輝教授認為,“第四項具體化之後,標準更好把握,避免有些司法人員濫用、擴張解釋。應該要比原來規定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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