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3日電/中國共產黨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規引發熱議,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表示,對於大家討論的新規是否規定黨員不能炒股的疑問,《條例》並沒有改變原來的規定。
馬森述說,《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原條例第77條第2項規定“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是違紀的情形之一,這與本條第一款開頭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複。修訂中,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删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沒有改變原來條例的規定。
關於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准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範了。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他還表示,兩項法規公布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大黨員和群眾的熱議。一定意義上講,這也是一個好的現象。這表明大家對依規治黨、從嚴治黨管黨的高度關注,說明大家對黨章黨規的意識增強了。從不同角度提出的問題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依規治黨。
(消息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