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些“奇葩證明”,不僅是基層民警無奈,社區工作人員更無語。
2015年春節期間,長春市民溫先生家裡來了不少親戚。一個孩子在玩耍時,拿起一個紅包,將其中一張面值100元的現金撕成了碎片。溫先生數了一下,一張百元面值人民幣被撕成了12塊碎片。溫先生想拿破損的紙幣到銀行兌換,誰知跑了兩家銀行,都沒換成。
在第一家銀行,工作人員看了被撕碎的紙幣後表示,他們兌換的殘幣都是票面剩餘四分之三或二分之一,如此程度破損的沒有兌換過,建議他到附近另外一家銀行咨詢。
到了第二家銀行,工作人員說,如果要兌換,要先到社區開證明,然後再來兌換。
雲裡霧裡的溫先生到了社區,社區人員表示,不能給他開這個證明,因為不清楚這事是怎麼回事,無法證明。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副教授戴銳說,“證明”這一類東西嚴格說來不屬於行政許可,而是對行政許可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的確認,屬於“行政確認”。
“現在的問題是,這樣的‘證明’被用在許可的場合,變成了許可的前置事項。如果用得過多,往往會成為‘變相許可’。行政許可如果在不應該涉及的地方亂設許可,濫用許可,容易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戴銳說。
戴銳認為,造成如此尷尬的主要原因在於,現在各法人、非法人組織甚至是個人要求辦事者提供證明的場合太多、太濫。對提供各類證明的要求太多而其授權卻並不明確或者根本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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