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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鉄男受審 |
中評社香港1月19日電/2015年底,十八大之後落馬的省部級高官進入了密集審判期。
與此同時,有關貪腐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也在不斷修改完善之中。
對貪腐罪的刑罰作出重大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毫無疑問,這將極大地影響未來貪腐案的判決。
落馬高官平均貪腐3208萬元
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發稿時,十八大之後落馬的省部級高官中,已有25人所涉案件進入了審判程序,其中20人已經作出終審判決。
從檢方指控的罪名看,除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因玩忽職守罪落馬之外,其他24位省部級高官均被指控受賄罪。除受賄罪外,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挪用公款罪,也是常見的指控罪名。包括周永康、蔣潔敏在內的8位高官因多項罪名而被數罪並罰。
從指控的貪腐數額看,這24位省部級高官平均每人的貪腐數額高達3208萬元。其中,周永康、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三人被指控的貪腐數額超過億元,貪腐數額最大的是周永康,高達1.2977億元。
從量刑上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有周永康、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內蒙古自治區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三人,他們的受賄金額分別為1.2977億元、3558萬餘元、1073萬餘元。其餘官員因受賄罪而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5年之間,受賄金額多在千萬元以上。
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梳理,2012年以前,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官員,大多被判處死緩,例如,2011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1022萬餘元被判死緩,2012年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賄1263萬元被判死緩……2012年之後,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不滿億元的官員,大多被判處無期徒刑,例如,2013年,薄熙來單獨及與其妻、其子共同受賄的金額共計2179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同在這一年,受賄1223萬元的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以及受賄1919萬元的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也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相比之前受賄金額在1000萬左右被判死緩或無期徒刑的官員,十八大後落馬的這些貪腐官員被判處的刑罰有些要輕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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