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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城 |
在15名已被判刑的官員中,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發現,法院提到有“重大立功”的,還有一個人——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
去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沈培平犯受賄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法院認為因沈培平“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還提到,“沈培平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鑒於其在接受審查之前有毀滅罪證的行為,且受賄贓款、贓物未全部退繳,對其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不予減輕處罰,但可從輕處罰。”
看到了麼?關鍵詞還是有“重大立功”。不同於李春城的是,沈培平本可減輕處罰,但由於其毀滅罪證而且沒有退贓,最終法院給予從輕處罰。
官員“立功”的錯誤姿勢
除了這兩個人,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搜索其他落馬老虎的審判情況,大多是“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坦白”等關鍵詞。看來,想要爭取“重大立功”情節並不容易。
儘管如此,為了爭取“立功”情節從而獲得更輕的量刑,貪官們可是有過不少“錯誤示範”。
寫反腐建議材料
2014年9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在庭審中提到,他在紀委立案審查的時候,為了戴罪立功,根據自己的研究結果,寫了份兒“反腐建議材料”,“主要內容是結合他的親身體會,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包括給企業家自我調控的控制權,形成一個系列化的、不是單獨的下放,而是要完善制度,來防止以權謀私。”
當時,就有人評論稱劉鐵男以此獲取立功認定的願望多半要落空,並稱“恐怕又將是一個笑話”。
果不其然,在後來廊坊中院公布的判決書中,劉鐵男的《關於發改系統項目審批環節防範腐敗問題的若干建議》“屬於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情節”,故不構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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