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院對這一“立功”行為並不買賬。法院的說法是,“檢舉材料不能直接指向已核實的戚耀方等人的犯罪事實,故該檢舉揭發不能認定為立功”。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到,早在2014年4月,鄧志堅檢舉的那位戚耀方就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委“雙規”,後因案情複雜,案件曾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15年6月才開庭審理。
“重大立功”不是想立就能立
其實,近年來,為了立功檢舉別人的不在少數,但到底怎樣才算重大立功?
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贛州市於都縣原縣委書記胡健勇因貪污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無期。但他記憶力驚人,曾在獄中寫舉報信交待多人違法違紀行為。據《中國經濟周刊》報道,知情人士透露,“列舉了300多人,誰什麼時候送給他什麼東西,他又曾經給誰送過什麼東西,都記得一清二楚,最後把很多人都供出來了。”
300多人,算是重大立功嗎?
根據最高院的《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此前提到的沈培平,就是“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這樣看來,類似沈培平一樣的大官兒提供的線索,可是很重大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