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0日電/政府部門不應成為收回扣的“先遣軍”和抬高藥價的推手,哪怕是打著反吃回扣的名義:你既然是約束人家禁吃“回扣”的,你又怎能先吃?
據報道,近日有網友爆料,貴州畢節市七星關區衛計局規定,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基藥採購結算時,相關藥品供應商必須先行給予衛計局不低於12%的供應貨款返利,這些醫療衛生機構才向供應商支付藥款。還提供了帶簽名的內部傳真電報。昨日上午,涉事區衛計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證實了該規定,但他表示,下發通知的目的不是吃“回扣”,而是為了防止下屬衛生院幹部職工受賄。
要想供貨,先交返利,這無疑是藥物採購版的“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錢”。但跟潛規則裡拿返利的主要是醫院職工不同,這次吃“回扣”的,是當地衛計局,且是於去年1月發文要求。這無疑是咄咄怪事:不同於建築行業頗具必要的由勞動部門為防欠薪而設立的工資保障金,涉事衛計局收取“不低於藥款12%”的返利,且不返還,讓人覺得形同劫財。
有關方面稱,此舉目的是防止轄下醫院職工受賄。這在邏輯上未免太具跳躍性:作為衛生部門,確實有必要跟執紀執法機關協調,治理醫療領域收受紅包回扣亂象,可用拿“回扣”的方式治回扣,算是哪門子防腐?莫非這循的是“收自己的回扣,讓別人無回扣可收”的以毒攻毒法?它果真能遏制那些幹部職工“再拔一次鵝毛”?
收取返利,當然未必是為了搞權力盤剝。按照涉事衛計局的說法,收返利是當地在2014年衛生系統因28名負責人受賄被處理而癱瘓後的“亡羊補牢”之舉,所收的錢在存入區衛生事業發展基金財政專戶後,“主要用於醫療救濟金的發放”。
聽起來堂皇,可這難改其程序失當的本質。從程序上講,衛生部門收返利,就是種於法無據的行政亂收費,逾越了“法無許可不可為”的依法行政原則。我國《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等規章中,也早已明確禁止國家機關擅自審批或自立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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