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需要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就此表示,我國關於舉報人保護的法律規定過於零散且互相不統一,相關規範性文件層級不高、可操作性不強,對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工作的有序開展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尚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
2 為何首次明確規定“隱性報復”?
此次出台的規定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對於舉報人來說,這一規定有現實的必要性。“一些舉報人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了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舉報後‘流血流汗後又流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目前,惡性打擊報復職務犯罪舉報人的現象雖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國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狀況仍不容樂觀,而利用職權或者採取其他方法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更是難以查處。與被舉報人相比,職務犯罪舉報人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被舉報人濫用職權,採用各種手段打壓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係人,迫使舉報人畏懼害怕而放棄舉報。
宋英輝認為,明確哪些情形屬於打擊報復,可以有效防止舉報人被“穿了小鞋”卻有苦說不出,周密、細致的保護措施使得舉報人進一步免除了後顧之憂,同時,這些規定也讓檢察機關的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針對性。
3 如何保障實名舉報人人身安全?
規定第二條指出,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但對於實名的舉報人來說,如何保障自身及近親屬安全是最值得關心的問題。
對此,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覆舉報人等環節所要遵守的八條保密措施。如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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