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舉報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獎勵可在二十萬元以上,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多位受訪專家均表示,在當前情況下,舉報獎勵存在金額偏低的情況。
卞建林認為,舉報人通過成功舉報獲得了正義、良心、責任等精神滿足外,其經濟效益通常不明顯,甚至面臨各種潛在風險,付出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導致許多無利害關係的個人和單位不願舉報和提供信息,而很多案件也可能因此錯過了最佳的辦案時機。
5 舉報失實影響被舉報人該怎麼辦?
宋英輝認為,在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同時,也要做好對舉報失實的澄清、正名工作。
宋英輝表示,舉報失實的,會對被舉報人造成一定影響,有的甚至是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對經查證舉報不實,給被舉報人造成嚴重影響的,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依法穩妥的原則,開展舉報失實澄清工作,消除不良影響。舉報失實澄清可以採取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在一定範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或者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方式。
因為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舉報人的保護和獎勵並未作出規定,因此陳衛東認為,在執行規定的過程中,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梳理、細化舉報人保護制度,構建相對完備的舉報人權利保護體系,還需在立法方面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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